为巩固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优化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长三角区域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指导方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1号)要求,决定对在本市通行的柴油货车实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象
国三排放标准及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除外)。
二、管理措施
自2024年11月1日起,上述车辆在台州市区(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范围内全面限行。
自2025年10月1日起,上述车辆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限行。
三、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规定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