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优化部分货运车辆市区道路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保障城市货运配送发展,提高城市货运配送效率,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部分货运车辆市区道路通行管理措施进行优化。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
车长<6000毫米且总质量<4500千克的轻型载货汽车,车长≤3500毫米、总质量≤1800千克的微型载货汽车(不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早晚交通高峰时段(早7:00-8:30,晚17:30-20:00)外,允许在市区道路通行。
二、中型厢式货车。
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不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早晚交通高峰时段(早7:00-8:30,晚17:30-20:00)外,允许在市区道路通行。
三、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
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执行不禁行措施。
四、其他货运车辆市区禁行区域通行政策不变。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