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低于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低于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的通知》修改)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低于国Ⅳ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驶入G35济广高速公路济南段、G3京台高速公路济南段、G2001绕城高速公路南线、G2京沪高速公路济南段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及长清区的城市建成区内通行。
禁止低于国Ⅳ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驶入莱芜区大桥路(含,汶河大道至龙潭大街段)以西、龙潭大街(含,大桥路至嬴牟大街段)以南、嬴牟大街(含,龙潭大街至北坛路段)以南、北坛路(含,嬴牟大街至凤城大街段)以东、凤城大街(含,北坛路至胜利路段)以北、胜利路(含,凤城大街至汶河大道段)以东、汶河大道(不含,胜利路至大桥路段)以北区域,以及长勺路(嬴牟大街至胜利路段)通行。
二、禁止低于国Ⅳ排放标准的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重型柴油货车驶入钢城区钢都大街(含)以南、新兴路(含)以西、府前大街(含)以北、永兴路(含)以东区域通行。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第一项、第二项车辆不予办理禁止通行区域通行证备案。
四、对低于国Ⅳ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违反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 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