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5〕19
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卡口通行效率,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货运车辆(包括空集装箱运输车辆、载货车辆、空载货运车辆)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需提前录入核放单,并通过指定通道进出卡口。企业录入核放单需核实车辆自重、空集装箱及货物重量、货物情况等信息,确保信息录入准确无误。
二、空集装箱运输车辆核放单类型为“卡口登记货物”,表体商品名称录入“空集装箱”。入区车辆自第5、6、7“空箱金二”通道通行,出区车辆自出区第3、4、5、6“空车空箱”通道通行。(注意:普通箱货、一体飞翼式箱货等箱式货车类都归入空集装箱)
三、载货车辆入区通道为5、6、7“空箱金二”通道,出区通道为7、8、9、10“金二通道”。
四、空车出区核放单类型为“空车进出区”,车辆自出区第3、4、5、6“空车空箱”通道通行。空车入区暂无需录入核放单,入区车辆自第3、4
“空车通道”通行。
五、本通知下发之日(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