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兴安县城区道路货运车辆及部分中型厢式货运车辆通行规定的通告
为积极推动优化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政策,货车进城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促进提高城市货运配送率效,减轻我县县城中心区的交通压力,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和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全面提升我县城区的人居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兴安县城区道路货运车辆及部分中型厢式货运车辆通行规定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兴安县城区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通行规定
西环路与兴桂路互通以南、迎宾路与西环路互通以北,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通行。
二、兴安县城区货运车辆通行
(一)中心城区:兴桂路自铜像路口--三台路路口--湘江路路口--朝阳路路口段、双灵路自体育馆路口--秦皇路路口--灵渠公园全段、湘江路自兴桂路路口至兴北大道路口段、三台路自兴桂路路口--兴安县外国语学校全段、秦皇路全段及周边巷道、桂善街全段、新兴街全段、新华路全段、四贤路全段、灵湖大道全段每日7:00-20:00禁止悬挂黄牌的载货汽车、拖拉机、低速货车通行。
悬挂黄牌的货车指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且小于12吨的中型载货汽车以及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的重型载货汽车。
(二)学校、医院路段:教育路全段、城台路全段、保贞街全段、康宁路全段、青龙街全段、兴龙一期所属道路及兴龙二期的新华路、福寿路全段以内的学校及医院周边道路每日7:00--20:00时段禁止核定载质量在1吨以上(含1吨)的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通行。
(三)通往崔家、高尚方向悬挂黄牌的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可经志玲路通行;通往湘漓镇方向悬挂黄牌的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可经朝阳路、兴北大道方向绕行。
三、通行证办理规定
请涉及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根据通行规定自行调整运输计划,对于确需进入禁行路段行驶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总量控制、保障需求、严格监督”的原则实施通行证的管理:
(一)市政日常作业、专项作业车辆、危化品运输、城市配送等符合通行条件的货运车辆,单位(车主)可持相关书面材料申请核发通行证。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辆在《通告》禁行区域通行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实施工程(物流)运输的货车在以上禁止通行时段需进入城区限行路段,可书面申请办理通行证。单位(车主)需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货单等相关手续到兴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兴桂路11号)一楼秩序业务窗口,申请办理纸质通行证。
(三)城市配送轻型微型货车(允许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享有轻型货车同等通行便利),对车辆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原则上不限行。
本通告有效期3年,拟于2024年3 月18日起实施,以往有关兴安县城区货运车辆通行规定的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