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保障城市货运配送发展,提高城市货运配送效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现行道路通行规定基础上,调整轻型货车及部分中型厢式货车通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轻型载货汽车在建设路的鹿城东大街至呼得木林大街段、钢铁大街的呼得木林大街至白云鄂博路段,允许每日21时至次日7时通行;在全市除上述道路及复兴大街主线的民族东路至210国道段外的其他道路上,允许避高峰(高峰时段为工作日的早7时至9时,晚17时至19时)通行。新能源轻型载货汽车在全市除复兴大街主线的民族东路至210国道段外的其他道路上,允许避高峰通行。
二、中型厢式货车(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享有轻型载货汽车同等通行权力。对车辆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在全市除复兴大街主线的民族东路至210国道段外的其他道路上,允许避高峰通行。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此前发布的其他通告内容与本通告相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