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货运车辆部分限行措施再次进行明确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再次明确,新能源轻型和新能源微型载货汽车及皮卡车的限行措施。
取消对新能源轻型和新能源微型载货汽车以及皮卡车的禁行限制,赋予其与小型载客汽车同等通行权。
二、调整普通中型厢式货车及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的限行措施。
允许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普通中型厢式货车享有轻型货车同等通行权;对车辆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不限行,按照新能源轻型货车实行管理,赋予其与新能源轻型汽车同等通行权。
轻型货车限行规定:
(一)高峰期限行要求的限行时间:7:00--8:30,16:30--18:00。
(二)限行区域:东一路(含)和西一路(含)以南、东十路(含)和西十路(含)以北、永宁街以西、西五街以东的合围区域内等限行路段。
(三)限行规定:在限行时间及限行路段内,凡涉及菜篮子、民生运输、公共服务领域等确因生产生活需要,需驶入“限行路段”的,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或前往抚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按要求提出申请,取得许可后按规定时间及路线行驶。咨询电话:024-52622674。
三、附则
(一)对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现场查处和电子警察抓拍的方式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予以处罚。
(二)除《通知》涉及货运车辆外,其他相关车辆均按原限行规定通行。
(三)本《通告》通行措施中,与原限行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通告》规定要求通行。
(四)本《通告》自2024年3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