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主城区重污染天气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我市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岳广华大道、枣彭路、凤凰大道、滨江东路、环城北路、谏议路(不含上述道路)以内的城市建成区。
二、实施时间
在广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及以上等级预警后立即启动至预警解除。
三、限行车辆
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24小时禁止在我市限行区域内通行。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临时交通管理措施限制
(一)悬挂绿色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二)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包括清洁能源类网约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四)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从事环卫、园林绿化、道路养护、医疗废物处理、殡仪馆殡葬等专用作业车辆。
(五)确因城市生产、生活需要申请通行的其他车辆,经广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方可驶入。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违法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车辆进行劝返,经劝返无效的,依法进行处理。六、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出行方式。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