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号牌车辆参照执行
据唐山发布消息,《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中心区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由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8月30日通过,自2019年9月3日起施行。
决定所称高污染车辆,是指在唐山注册登记的,不能稳定达标或有明显可见烟度的国四以下(不含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国二及以下(含国二)排放标准机动车。在市中心区行驶的外埠号牌车辆参照执行。
决定所称市中心区禁限行区域,是指大庆道(含)——开越路(含)——南湖大道(不含开越路至荷花南路段,含荷花南路至唐丰南路[原名唐安南路]段)——唐丰南路(含,原名唐安南路)——唐丰北路(含,原名唐安北路)——大庆道(含)合围区域内部。
禁止高污染车辆进入市中心区禁限行区域。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期间,准许在禁限行区域内通行。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禁限行机动车的数据筛查、冒黑烟车辆非现场取证和现场监督抽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高污染车辆的路查、非现场处罚、禁限行区域划定和通行证发放。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源头控制重型柴油车超标装载、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出入市区主要路口的管控和高污染排放营运车辆的治理淘汰。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高污染车辆的数据全部录入电子警察系统,通过视频巡查、车辆轨迹分析、系统自动预警等手段,实时调度路面执法人员联动处置、现场拦截,对违法违规车辆依法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健全高污染车辆联合执法机制,对超标车、冒黑烟车和逾期未检车等高污染排放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对排放超标且不按要求进行维修的,由公安交通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车辆集中停放地和重点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查处超标车辆。对违法违规较集中单位依法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决定,开展本辖区内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
决定自2019年9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