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超限超载被称为头号“公路杀手”,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道路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道路货运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充分了解违法运输的法律后果,严禁违规超限超载运输和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营运。
合法装载运输常见问答
一、什么是“一超四罚”?
“一超四罚”,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场所经营者和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规定:
(一)对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二)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对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和货运源头单位:对存在违反规定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等违法行为的货运场所经营者和货运源头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货运源头单位的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九条 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不得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1000元罚款,并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三、非法改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九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四、货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法律责任。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五、超限超载车辆能否进入高速公路?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交执〔2019〕793号)要求,对经检测显示超限超载且无法提供超限超载运输许可的货车,高速入口将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劝返,固定并提供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图片、相关视频及数据等信息,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处理。
【温馨提示】安全无小事,不要因为一时的利益而超载、超限运输,一旦引发交通事故轻则财产损失、重则车毁人亡。遵纪守法,平安行车才是美好生活的基石。请广大道路货物运输承(托)运人和驾驶员合法装载,坚决抵制超限超载行为,共同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转自:江门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