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货运车辆城市道路通行,营造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有效降低移动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市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实行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范围
(一)外环(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滏阳路—东湖大道—崇文路—前进大街—滏阳路—中湖大道—人民路—西外环—北外环—东外环—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交汇处的合围区域(除中湖大道外,含上述道路)。
(二)中湖大道(滏阳路—衡水湖北堤连接线路段)。
二、限行车辆类别及通行规定
(一)重型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
限制重型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新能源车辆除外)在限行区域内行驶。
(二)中型、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总质量12吨以下)
1.限制排放标准国五及以下的中型、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新能源车辆除外)在限行区域内行驶。
2.排放标准达到国六的中型、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新能源车辆除外),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后,可在高峰时段外按指定路线行驶。
3.排放标准达到国六的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和中型厢式货车,允许在夜间22:00—次日5:00通行永安路(含)以北、滏阳路(含)以南、榕花街(不含)以东、昌明大街(含)以西区域。
(三)工程运输车、民生及城市运行保障车辆
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自卸货车、罐式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工程运输车以及抢险救援车、邮政专用车、运送鲜活农产品车辆、环卫作业车、园林绿化车、道路养护车、城市物流配送等民生及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新能源车辆除外),应当达到国六排放标准,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后,按照通行证件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四)新能源车辆
1.重型、中型新能源车辆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后,可在高峰时段外按指定路线行驶。
2.中型新能源厢式货车以及轻型、微型新能源车辆,在限行区域内全时段不限行。
(五)其他车辆
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全时段禁止通行;皮卡车在限行区域内全时段不限行。
三、过境货车绕行路线
肃临线(S282)、保衡线(S231)南北方向以及衡德线(S391)东西方向通行的过境货车,绕行衡井线(S392)—106国道。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现场执法或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等方式取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五、其他规定
(一)本通告所称高峰时段,是指5月至10月早7:00—9:00、晚17:30—20:00,11月至次年4月早7:00—9:00、晚17:00—19:00。
(二)本通告所称中型厢式货车和中型新能源厢式货车,是指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厢式货车。
(三)本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2019年10月15日发布的《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的通告》(衡政规﹝2019﹞8号)及相关修改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