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水县城市道路实行车辆限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提升城区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水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
(一)县城中心区域道路:东起建水大道迎晖路交叉路口,西起建水大道西林寺坡顶,南起阜安路朝阳南路交叉路口,北至紫陶大道。即建水大道迎晖路交叉路口—迎晖路—朝阳南路—清远路—朝阳北路—建水大道—金银街延长线—紫陶大道(不含)环线内的城市街巷道路。
限行时间:每天7时至21时。
(二)紫陶大道全段
限行时间:每周一至周五7时至8时30分、11时30分至12时30分、13时30分至14时、17时至18时30分。
二、限行车型
(一)禁止畜力车、拖拉机、叉车、装载机、娱乐观赏类特种轮式设备、平衡装置器、耕地机及违法拖载物品设备在城区禁限道路通行。
(二)禁止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工程车、大型客车、轻型以上货车驶入禁限道路(不含整车长度不超过 6米、宽度不超过 2.2 米、高度不超过 2.8
米的中型厢式货车或车辆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及以下厢式和封闭式货车)。
(三)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在城区禁限道路通行,车辆停放必须在专用停车场停放。
(四)教练车禁止在禁限道路上从事教学活动,从事教学活动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线路进行。
(五)各类专项作业车、吊车、洒水车、垃圾清运车等特种车辆无紧急情况,车流高峰时段不得在禁限道路进行作业。
(六)未取得合法牌证的各种代步车类低速电动车、违规车辆产品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特殊车辆通行
(一)持有重大外事活动专用通行证件的货车不受本限行规定。
(二)军队、公安货运车辆、邮政专用运输车辆、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期间不受本限行规定。
(三)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有专门标志的城市公共管理部门的清障车、护栏清洗车、垃圾运输车、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清扫车等车辆在正常作业期间不受本限行规定。
四、通行证办理
因生产生活需要,城区施工或运输货物确需在禁止区域禁止时段通行的,应凭借有关证明、车辆行驶证到建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办理《入城通行许可证》,并按照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五、本通告由建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解释。
本通告自2024年3月1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