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池州市中心城区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政策的通告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降低高排放车辆污染,推动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决定调整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中心城区范围)
长江以南,九华山机场以西,沪渝高速公路、宁安城际铁路、318国道以北,秋浦河以东的合围区域。
二、限行措施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24小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
三、有关要求
(一)请广大驾驶人要自觉遵守中心城区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管理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驾驶人违规进入限行区域,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4年5月20日起施行,《池州市关于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池州市公安局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6日